贵州讯(梁洪鸣 张贵飞实习生鲍群华 )近日,贵州省思南县司法局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的缓刑人员彭某予以收监执行。
彭某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13年9月20日经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于贵州省广顺监狱。2016年1月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
在矫正期间,彭某某藐视法律权威,于2017年1月不假外出,被思南县司法局警告一次。2017年6月25日,不按相关规定参加集中学习、公益劳动,且电话关机无法联系、无法定位。截止2017年8月初,合朋溪司法所先后两次组织矫正小组到其居住地走访村干部、亲属,均未查得其下落,此时彭某某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性质恶劣。思南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7年8月9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彭某某撤销假释,同年8月14日,作出撤销彭某某假释的裁决,将罪犯彭某某依法收监执行,同时思南县司法局向思南县公安局提请对其进行网上追逃。9月10日彭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湖派出所抓获,思南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13日将其押送到广顺监狱继续执行未完毕的刑罚。
据悉,这是思南县首例跨省收监的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
该社区服刑人员成功被收监,彰显了法律的权威,警示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和教育,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着被收监执行的后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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