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 >>正文

海上丝绸之路发展中的宋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

2023-10-13 12:42:59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中国真正的海上对外贸易始于汉朝,《汉书》中曾记载:“有译长,属黄门,与应募者俱入海市明珠、壁流离、奇石异物,赍黄金杂缯而往。所至国皆禀食为耦,蛮夷贾船,转送致之。”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中国古代与外国交通贸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分为南海和东海两条航线,在中国境内涉及广州、泉州、宁波等重要港口。两宋时期被郝延平教授称为“宋代商业革命”,中国开始进入开拓海洋、锐意进取的时期,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也进入鼎盛时期。伴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在海上外贸管理法制上,宋朝的立法者在设定政府主导海外贸易发展的基调中,更强调寓管制于开放,海外贸易管理的立法精神趋向开拓。官民合力,成就了当时国人的重商精神和海洋意识,也拓展了中国商人在印度洋以东的海外贸易市场,其繁盛程度并不逊色于16世纪前期西方的重商主义时期。

  立法背景:经济利益的凸显

  两宋的农业、手工业、商业都有了显著的发展,为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当时的进出口货物品种多达410种以上,其中日用消费品的贸易量崭露头角。海上对外贸易商品种类从奢侈品到大众消费品的过渡,使得大规模贸易成为可能,也使得海上外贸与国计民生的关系愈发紧密。“国家置舶官于泉、广,招徕岛夷,阜通货贿,彼之所阙者如瓷器、茗醴之属,皆所愿得。”当时海外各国都非常愿意与中国进行贸易往来,海上贸易空前繁荣。宋朝统治者一直对发展海上对外贸易有着自觉的认识,认为其能“招徕远人,阜通货贿”,“以助国用”。太宗于北宋雍熙四年(公元987年),“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南海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料、犀牙、真珠、龙脑。每纲赍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处赐之”。同时,皇帝还要求臣下在制定法律时体会朝廷鼓励蕃商来华贸易的用心良苦,宋神宗就曾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下诏发运司副使薛向时说,“卿宜创法讲求,不惟岁获厚利,兼使外蕃辐辏中国,亦壮观一事也”。

  然而,经济上的繁荣却无法掩盖政治上的疲态,宋朝政府对诸国派来的使臣,“来则不拒,去则不追”。收缩性的外交政策,使得在前朝多为官方控制的海上外贸领域,在宋朝基本上都留给了民间海商。经济利益撩拨着宋朝社会各个阶层的“神经”,除了沿海农户、渔户和商人,还有官吏、军将,甚至僧道,都加入到民间海上外贸的行列中。巨额的经济利益和政府的鼓励政策,使得“农本商末”“耻于言利”的传统观念在普通大众心中慢慢失去了说服力,出海经商谋利的观念广植百姓心中,民间习俗随之转变。行商做贾,利国利民,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这种转变是一种原动力,有力地推动了宋朝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

  宋朝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规定

  两宋政府在承袭隋唐的基础上,制定了以《宋刑统》为基础、市舶法为核心、大量单行敕令辅助完整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体系。其中,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到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间,宋朝政府制定了适用于市舶司的“广州市舶条法”,同时由北宋庆历、嘉祐、熙宁、元丰、元祐等年间颁布的一系列敕令因时制宜地不断补充完善,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系统化的对外贸易成文法。宋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海上外贸主体的法律规定

  (1)官方主体

  宋时官府本身不仅是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者,也是贡舶和市舶贸易的经营者,同时还对民间私人的海上外贸进行严格监管。宋朝政府通过朝贡贸易、海外直接购买和强行收购(禁榷与博买)这三种方式,直接参与海上对外贸易。而宋朝政府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的官方海上对外贸易,最具特色的还是禁榷、博买制两类。北宋初年,政府通过设立禁榷专卖制度赋予官府专营特权。宋廷对境内一些特殊物品实施专买专卖,禁止民间交易,以便朝廷直接掌握大量舶货,保证官府对这些商品买卖的垄断利益。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完全禁榷制因难以实施,开始放松,海上对外贸易商品被分为禁榷物和放通行物两大类。政府确定玳瑁、乳香、珠贝、牙犀等八种舶货为禁榷品,其余舶货都为放通行物。之后,政府直接掌握的海上对外贸易商品的比重开始下降。南宋时又将牛皮等用来制造兵器和铜钱等物品列入禁榷范围。两宋期间,两类商品品种内容时有变化,但基本上都以奢侈品和畅销品为禁榷物。

  市舶司对海上进口商品“抽解”(收取实物税)后剩下的部分,根据其是否为禁榷货物而区别对待。如属禁榷物的,由市舶司代表政府全部收购;如属放通行物的,则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比例适当收购,此即为“博买”,又称“官市”。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太宗诏告广州市舶司曰:“每岁商人舶船,官尽增价买之,良苦相杂,官益少利。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介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仁宗时又规定:“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而市其三。”可见当时的进口商品在收税十分之一后,官府博买十分之三。

  (2)私人主体

  相比官府经营,私人海上对外贸易的交易频率与交易量要大得多。宋朝海上对外贸易的私人主体有两种,一为中国舶商,二为外国蕃商。宋朝政府对私人从事海上对外贸易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私人必须事先取得政府许可的经营资格,才能拥有合法的海上对外贸易经营权。此为“占籍”,政府会在其户籍上专列舶户类。

  无论是中国舶商还是外国蕃商,宋朝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保护其权利。其一,针对商船在海上航行中因天气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宋朝政府制定规则予以免税。乾道三年(公元1167年),孝宗下诏,如果有从广南、两浙市舶司分管地区出发后返回的海船,遇见“风水不便、舶破樯坏”的情况,免除抽解。其二,针对蕃商,宋朝政府非常注重制定吸引外商的法律政策。蕃商来华时,市舶司必须设宴慰劳,以礼优待来提高其来华贸易的积极性。同时,宋承唐制,在广州、泉州等外商聚集地设立“蕃坊”,由蕃长具体负责管理。除了处理蕃坊内部事务和协助宋朝政府的管理外,蕃长的主要职责就是招徕蕃商,甚至招邀他国朝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蕃长一定的司法权,蕃长甚至有权依蕃商的本国法进行审判,“淳熙二年,倭船火儿滕太明殴郑作死,诏械太明付纲首归,治以其国之法”。从如此有争议的做法中,足见宋朝政府招引外商的诚心。

  2.海上外贸船舶管理的法律规定

  宋朝海舶必须符合官府严格的法律规定,获取相应资格或经过有关检查,否则即为非法贸易。

  (1)陈牒投状。宋朝的商船想要出海行商,先要向官府投状,说明人船物货名数、始发地与目的地,不得夹带禁榷物品,并找三个在本地的“有物力户”作保。由于宋朝北方边境的安全问题,为防止商人勾结敌国危害国家安全,宋时律令初时严禁商船前往高丽、新罗和登莱州界。《庆历编敕》《嘉祐编敕》和《熙宁编敕》中均有相关规定。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正月丙子,宋朝政府下诏放松了与日本、高丽海上贸易的管制。到元丰三年的“广州市舶条法”,宋朝政府已彻底改变了原来的禁令,开放与日本、高丽的海上贸易,只是要求船舶经过明州市舶司的批准。此后,宋朝政府一直在是否允许商舶去高丽、新罗及登莱州等地贸易的问题上,时开时禁,未有定论。

  (2)持有公凭。公凭,是宋朝政府颁发给商舶的海上贸易许可证。自太宗端拱二年(公元989年)开始,商人出海贸易必须获得两浙市舶司的许可,持“券”方能通行。在《庆历编敕》等中也有相关规定:“官司既为出给公凭,若有违条约及海船无公凭,许诸色人告捉。船物并没官,仍估物价钱,交一半与告人充赏,犯人科违制之罪。”又如元丰二年的诏文和《宋会要辑稿》中的规定,船舶入境后,在经过抽税和官府博买后,必须凭市舶司发放的完税凭证,即“公凭引目”,才能去往异地销售。

  (3)点检与编栏。取得公凭准备出海的商舶起航时,还必须呈请本路转运司,由其派遣与市舶业务“不干碍”的官员,会同市舶司官员一起登船,根据公凭内容对船舶进行“点检”。“点检”的作用主要是防止船舶运载非法人员和禁榷物出境,同时也防止偷税走私。“点检”完毕,港口附近的州府通判会登船进行“覆视”,并监督商船出境“放洋”。商船返回国境接近港口海域时,相关巡检司会接手管理,监护商船驶回指定港口。法律规定商人必须先回原市舶司登记并缴税,在此期间,由巡检司派官兵登船“编栏”,以免商人逃税。市舶官员接到商人申请后,登船“阅实”货物品种与数量,完成征税与博买手续后,方可自由交易。

  3.海上外贸税收的法律规定

  针对巨额的海上对外贸易利润,宋朝政府规定了“抽解”的税收制度,以增加财政收入。“抽解”,也称“抽分”,是针对海上对外贸易中到岸的进口商品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实物税,类似近代的关税制度。按照宋时法律,所有贩到的舶货都必须先由市舶司抽解。作为国家财政制度的一部分,抽解受到官府的严格监管,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会受到严厉的制裁,“虽一毫皆没其余货”,所以商人几乎不敢违反。

  宋时抽解的税率随着时势的不同而不断变化,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抽解条约”,从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三不等。宋初,中央政府为削弱藩镇力量,在经济上不与民争利,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对海上进口货物征税,而是实施带有收购性质的政策。到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开始正式抽解二分。但这也没有成为定制,仁宗时的税率又变成十分之一。直到元丰三年,《市舶法》中正式确立了“抽解法有定数”,这改变了原来抽解随意的弊病。全国开始统一税率,按舶货品种粗细不同分别征收,细色的抽解十分之一,粗色的抽解十五分之一。有意思的是,元丰时期中央政府的法定税率并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严格遵守。北宋末年,从朱彧的《萍洲可谈》中可以发现,当时广州市舶司实施的税率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粗色的玳瑁、苏木要抽解十分之三。

  南宋时期,中央财政过分依赖海外贸易,税率提升,逐渐破坏了元丰时期的抽解之法。然而税率过重带来的最直接的负面影响,便是影响了蕃商贸易的积极性。绍兴十四年(公元1144年),龙脑、沉香等四种货物的税率已经到达四分,蕃商都陈诉抽解太重,宋朝政府只好恢复十分之一的税率。同时,为了限制商船在外停留的时间,南宋孝宗隆兴二年(公元1164年)还制定了“饶税”法令,用税收杠杆来限制商船的返航时间:从发给公凭之日起,如果海船能在五个月内返还,便可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一年之内回来,则不能饶税;如果一年以上才返回,则要进行法律制裁。

  执法机构常态化:市舶司的设立

  为了适应海上外贸发展的脚步,从宋朝建国到北宋熙宁初年,宋朝政府在广州、杭州和明州设置市舶司。如前引文端拱二年的诏令中所及,宋朝政府要求商旅出海贸易时必须在两浙市舶司办理手续,这就使得两浙市舶司在设置之初便带有一定的独占性。可见,宋朝政府在设立市舶司之初,便力图用行政手段将海上对外贸易集中在市舶司所在地。由于具体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宋朝政府在之后的“元丰市舶条”中将对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作了进一步的加强。这一法条的实施,再次明确了市舶司对海外贸易的垄断地位,同时强调了广州、杭州等港口城市的市舶职能,标志着宋朝市舶垄断海外贸易进入了最严苛的时期。

  然而,极端严厉的外贸管制并没有给朝廷带来预想中的利益。泉州的海商因为元丰市舶条的规定,需要绕道广州,大大增加了贸易成本和风险。泉州的海外贸易因此严重受损,广州的海外贸易收入也并未因此增加。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和三年,泉州、密州市舶司的成立,意味着宋朝政府放弃了用少数市舶司垄断海上对外贸易的极端管理方式。之后,宋朝政府设置、废止和管理市舶司的方法逐渐成熟,更多地考虑港口的外贸收入。到南宋末年,秀州、澉浦、温州、江阴等地分别设立市舶场。

  宋朝政府将唐代于广州设立的市舶使职务扩大为常设管理机构,不仅仅是数量远远超过了前朝,管理职能也逐渐步入成熟阶段。宋朝政府对市舶司的官制进行了三次大的变革:第一阶段是从宋初至元丰三年的“州郡兼领”时期。为了收回财政主动权,宋朝皇帝对市舶官制有所变革,于北宋初期设置了转运使执掌市舶。该官职“初于广州置司,以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及转运使司掌其事,又遣京朝官、三班、内侍三人专领之”。改革后的市舶司制度不再隶属于州郡,宋朝政府试图改变市舶权力格局的用心初见端倪。第二阶段是从元丰三年到崇宁初的“漕臣兼领”时期。元丰三年,“市舶条法”应运而生,市舶官制也因此有了相应的调整,开始了由漕臣(转运使)兼任提举市舶的设置,市舶官员开始向专职化过渡。在转运使的管理下,市舶司下设负责抽解博买的监官、主持日常事务公事和主管市舶库房的监门官。此时的市舶司不受州郡官吏的牵制,专注于海上对外贸易的统一管理,分工明确,直接听命于中央,成为一个常设机构。第三阶段是崇宁初到南宋末的“专置提举”时期。调整之后,三路市舶司各置提举官,强化了市舶制度对海外贸易和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助国用”。

  宋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特点

  第一,宋朝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实施始终以巩固中央集权为重心。如前所述,宋朝在全国设置和废除市舶司的最初目的,并不是为了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而是为了不断加强中央政府对海上外贸的垄断,从而达到巩固中央政权的作用。在之后的官员设置中,宋朝政府始终力图通过市舶司,使海上对外贸易逐渐脱离地方政府的管辖而直接为中央财政服务。通过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实施,宋朝政府垄断了海外贸易的高额利润,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

  第二,私人海外贸易的合法化与市舶司体制的独立,极大促进了宋朝商品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两宋时期,朝贡贸易已经不能为中央财政带来大额的收入。于是,私人海上对外贸易被列入合法范围,私人海上对外贸易也成为宋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重点调整对象。同时,市舶司制度逐渐独立于其他行政机构,成为海上对外贸易的专职管理机构。私人海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市舶司体制的独立,打破了朝贡贸易的垄断局面,是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的历史性变化。由此而带来的繁荣,使得宋朝海上对外贸易在进出口货物的种类、数量和贸易对象等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朝。市舶收入也因此成为当时中央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比如神宗时三司市舶的收入就高达五十三万多缗。南宋时期,市舶收入的作用更是明显,每年大约多达二百万缗,大大缓解了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同时,大量舶货的涌入,促进了国内市场的繁荣,进而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意识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宋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律渊源中敕令所占比例过大,影响了海上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例如,政府一直在律文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的敕令不断调整海外贸易的税收比例。这种方法客观上的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弊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颁布的敕令不仅数量繁多,而且内容彼此矛盾。不稳定的法律一方面给贪官污吏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给统治者肆意妄为创造了可能性。所以,敕令过于广泛的适用,损害了宋朝海上对外贸易长远的发展。

  由此可见,在我国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过程中,宋朝的海上对外贸易开始逐步疏离于政治,复归其本来的经济属性。中央政府在积极发展海上对外贸易的思想下,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保障权益、鼓励海上对外贸易。在重商主义政策的激励下,当时与中国贸易的国家和地区已扩大到亚、非、欧、美各大洲。海上丝绸之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国家财政的增收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推动了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文化交流。当然,伴随着宋朝政治命运的终结,这一时期的发展并没有让中国的海上对外贸易实现真正的转型。但我们应当承认,宋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实施,是中国海上丝绸之路发展路径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它不仅在客观上促进了宋朝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更是元朝《市舶则法》的基础,推动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走向巅峰,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独树一帜的地位。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