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一个学校的学术传统,还是一个国家的法治传统,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都有赖于一代代人薪火相传。值此开学迎新之际,我想从法律史专业的角度,谈一谈现代法治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央提出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启发我们: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挖掘法治的资源和智慧,具有深刻的文化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方式,既是中西政治法律文化的共同追求,同时也具有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天理、国法、人情”,是把握中华法治文明之独特逻辑的关键。中华法治文明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法治”是中国的固有词汇,保护私权、约束公权的观念则来自西方,将二者进行对应是近现代翻译的产物。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法治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文化场景之中。近代西方的法治观念,很大程度上受到宗教的影响,所谓法治信仰便与基督教神学相关。而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奉民心为“天命”,较早摆脱了神学对政治的束缚。“天理、国法、人情”皆是民心的不同表达,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民意。
沈家本是清末变法修律的主持者,他被称为中西法文化的“冰人”,意即媒人。他曾指出:“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之内……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所贵融会而贯通之。”这实际上就是强调,中国人对于法治与正义的理解,始终以“情理”(天理与人情)为内核,以老百姓过日子的常识常理常情为导向。传统中国的法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寻求老百姓过好日子的规则与逻辑。舍弃这一宗旨,再响亮的理论也无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与历史文化土壤中扎根。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往往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时对法律条文调整的结果加以修正,强调司法应为人民根本利益服务,这实质上就是中华法治文明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当代体现。
其次,对中华法治文明内在理路的认知,要建立在对传统法文化之整体把握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特别是要注意传统文化对于人性和道德原理的认识。中华法治文明强调在司法中贯彻儒家的道德伦理原则,而不死守法律本身的规定。之所以呈现出这种特征,从根本上是因为中国文化对于“人”的认识不同于西方文化——西方文化将“人”视作具有理性认知和计算能力的、自私自利的主体,而中国文化则将“人”视作与“天”、与自然秩序相统一的、具有道德自觉和伦理使命的主体。这种对于人性的“性善论”认识,实际上就是认为“德”是人的本性,是天赋的良知良能,它既要求治理者以“德”为民众做表率,同时也要求在治理过程中培育和引导民众之“德”。
正因如此,中华法治文明虽然也有以“法”来保护私权、约束公权的面向,但其最终却落脚在对“德”的实现上。举个例子,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式或现代式的民法典,但我们不能认为中国古代就没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民事生活及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古代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与保护,主要是通过官方与民间的契约文书加以实施。契约文书既是权利归属关系的证明,也是诉讼中最有力的证据,更是反映财产流转关系最重要的规则载体。物权靠它,债权靠它,证信也靠它,老百姓过日子、做生意都靠它,故中国的契约文书存世量世所罕见,在明清社会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除契约文书外,乡规、俗例,以及明代官方发给户主的“签书”,都起着现代物权法的作用。这些体现着古代中国契约精神与物权意识的法文化传统都是宝贵的资源库。
然而,这些契约文书、乡规、俗例并非以现代民法的个人权利至上作为原则,也无法完全用西方的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这在根本上是因为传统文化对人性的设定在于“德”。换言之,在中华法治文明中,个人并不是单纯的私有权利的个人,而是家庭中的个人、伦理亲情的个人,是“伦理个体之私”。在此设定的基础上,传统律令、律例法制一方面保护个体的物质财富和权利,另一方面又注意亲戚有通财、共财之义,乡里有帮扶、谦让之德,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转、长治久安。
传统法治文明背后的道德精神原理,乃是中国之为中国的本质所在,值得今人予以正视和尊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传统文化以善为本位,国家制定法以建立和谐秩序为导向,这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博大胸怀与宏大理想,反映了中国文化独特的思维方式。
最后,从学习和研究的具体路径来说,对中华法治文明的把握要注意综合三方面的知识资源:一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现实经验,二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文献,三是世界法治文明的理论经典。
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现实经验给我们提供法学思考的问题意识。法学研究的问题来源于法治实践,其成果说到底也是服务于法治实践。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文献给我们呈现中华法治文明的传统底色和文化原理,为我们提供沟通古今法治的桥梁津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故步自封。我们还要进一步学习世界法治文明的理论经典,为中华法治文明向现代法治的创造性转化提供借鉴和参照。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突出的创新性、突出的统一性、突出的包容性、突出的和平性。作为中华文明的一个重要维度,中华法治文明在这些方面也都有着具体的表现。这些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必然要通过自己的思考,开创出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就此而言,对于中华法治文明之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研究,应该成为当前我们把握现代法治与历史传统的关系,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着力点。我希望与同学们一道,在学习好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知识基础上,努力促进法治的古与今、中与西之会通,做中华法治文明的传薪者!
(本文系作者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23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略有删减)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