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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新沂法院“生搬硬套”判决遭检方抗诉

时间:2016-09-21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75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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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责任、权利和义务”极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在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历了一审、再审、检察院抗诉,历时两年多,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中。

案件基本情况: 甲(签约人)和乙是合伙关系,承建陕西某公司连云港徐圩一工程。合伙期间的2012年5月,将工程口头转包给丙。同年6月,丙完工并确认了丙31万元的工程量。2013年12月经陕西某公司连云港徐圩工程部负责人同意,对项目进行清算后,甲签署委托书将工程交给乙,甲至此退出合伙,丙是同意和知情的且多次确认过。后因乙的问题,致使丙迟迟未拿到工程款,于2014年3月丙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丙的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乙在陕西某公司连云港徐圩的工程款34万元(同年9月续冻)。

庭审中,甲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12月11日,甲与乙签署委托书,载明“工程款均由乙领取,项目的全部债权债务与甲无关,项目建设方(陕西某公司)负责人在该委托书签字认可,该工程款由乙领取并归还给丙”;同日,丙与其他知情人(工友)等共同签字按手印证实乙欠丙工程款27.2万元,与甲无关的书面证明;2、2014年2月27日,甲再次书写证明,证实“丙的工程款31万元已经转到乙的账上,有合同在陕西某公司,特此证明丙未拿到钱,债权债务由乙负责”,丙在说明上签字确认。4、在甲和丙的谈话录音中,丙再次确认了债务由乙承担,与甲无关。

庭审中甲的代理律师辩称:证据证实甲乙终止合伙并进行清算了结,同时约定丙的工程款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承担。该约定取得了债权人丙的确认同意,并自认认可。上述证据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外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涉案工程款在债权人丙同意下,原共同债务人甲将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债务人乙。为此,甲不应承担涉案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判决书载“另查明:......甲乙终止合伙关系,并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清算,且约定项目上的债务由乙承担。......”

新沂法院认为:甲和乙之间是个人合伙关系,甲和乙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终止,但对其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甲关于其和乙约定合伙期间的债务由乙负担,故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系甲和乙的合伙内部事务,与丙没有关系,甲和乙之间关于合伙债务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甲等第三人。2014年10月15日,新沂法院判决:甲和乙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支付给丙工程款27万余元。

甲认为,既然法院已经查明“甲乙终止合伙关系,并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清算,且约定项目上的债务由乙承担”,丙对此是认可和确认的,同时乙的工程款早被法院冻结,那么甲就不应再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甲不服判决向新沂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0月12日,新沂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

甲对此非常郁闷,倍感冤枉:他在此工程中未获取分文(工程也未亏损),如果履行判决的话,支付给丙案款后,找谁追偿和承担?如果找乙追偿,乙持有“债权债务与他无关”的协议,乙肯定拒绝!法院所谓的公平和正义在哪里?还是请领导和承办法官来回答吧?

甲仍就不服,以“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甲不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向新沂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据悉,检察院受理甲的抗诉后,目前关于此案新沂法院还在审理中。

北京某律师全面了解本案后认为,法院“生搬硬套”引用的法条是错误的。

1、甲乙丙三方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后,且一直由乙实际掌控,三方从未有过异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也就是说,甲乙之间达成了免除甲责任的协议(委托书),且多个证据也证实了丙是同意和认可的,所以甲不应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以“合伙债务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甲等第三人”判决甲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案而言,将本不属于真正连带责任的甲,简单的视为连带责任而审理判决, 从而导致了法律关系的错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法院引用此条应属于生搬硬套。

详情见附件

投诉人在此声明以上内容属实,虚假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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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x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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