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城镇道路命名规则(试行)》
政策解读
一、制定《规则(试行)》背景及依据
制定《儋州市城镇道路命名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是发挥地名功能作用的内在需要。地名管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生活和社会活动密切相关。地名作为地理的信息载体,正在为越来越广泛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提供服务。我市作为海南省西部中心城市,其地名管理工作更要与自贸港的建设和发展相匹配,以展现儋州的城市精神风貌,发扬当地优秀的传统历史文化。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指向指位和文化功能,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海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现状,市民政局从2021年开始,着手起草《规则(试行)》,制订过程中,多次组织调研和研讨,并四次征询了市公安局等11个机关单位及那大镇等19个镇(办事处)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则(试行)》草案,经合法性审查且会议审议通过后,2023年9月27日发布公告《规则(试行)》。
二、目标任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地名服务要求的逐步提高,我市地名服务管理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地名命名不规范。如道路的命名,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也有谁建谁命名的。二是地名设标和管理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滞后,没有与城市建设同步,造成地名标志缺漏严重、规制不同、管护不力。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地名标志设置的规则,健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体制,为有效提高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三、主要内容
《规则(试行)》明确了以尊重地名的历史,照顾地名的现实以及放眼地名的未来,为儋州市道路地名命名的总体思路,以功能化、本地化、长久化、规范化为儋州市道路地名命名的指导思想,以构建地名体系、规范地名全称、方便地名使用、保护地名文化以及促进地名管理为儋州市地名命名的基本原则。
《规则(试行)》共十五条,阐明我市道路命名的流程,详细解读道路命名的规则、程序及命名方法和内容。其中,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等内容,归纳出一套适合我市道路地名命名的工作方法,为我市城镇道路命名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和基本准则。
四、对《规则(试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道路命名、更名应当遵守的规则。不得以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公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离奇古怪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冠大名。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二)关于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大道”适用于宽50米(含50米)以上、长6000米以上(含6000米)的道路。“大街”适用于宽40米(含40米)以上、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路”适用于宽12米(含12米)以上、长500米(含500米)以上的道路。“街”适用于宽12米(含12米)以上、长500米(含500米)以上的道路,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巷”适用于宽12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关于道路命名、更名方案应包含的内容。应包含道路名称、走向、起止点、属性和位置、道路名称来历含义。
五、注意事项
《规则(试行)》规定道路命名、更名征求意见应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道路命名、更名的审批权为市政府,市民政部门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规则(试行)》出台后,为了街路巷的稳定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及出行旅游,在不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各项条款及法律法规情况下,原则上对原已命名的街路巷不再进行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