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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3-12-04 10:57:25 来源于: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市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东营市某酿酒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3年6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酿酒有限公司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760.00元和处罚款137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酿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白酒包装盒标有“国家专利”字样,经核实,涉案专利因欠费已被宣告终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部分市场主体通过在商品上标注专利的方式,对自己的商品进行商业宣传推广,以提升自己的商品市场关注度。但是,在专利已经无效或者终止的情况下,依然在商品上标注专利标识,进行商业宣传,则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对市场主体假冒专利的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行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专利申请与使用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东营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区某服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门头招牌使用注册商标“恒 源 祥”字样,店内摆放“恒 源 祥”毛衫370件。经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商品与服务而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商标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三、河口区某副食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3年10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某副食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5日,根据举报线索,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河口区某副食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被举报的牛 栏 山陈酿白酒。经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进货时也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未查验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提供不出合法进货凭证,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办案机关充分查明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侵权情节,准确适用法律,处罚适当。本案的查处,对于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四、垦利区某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垦利区某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李子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处罚没款6004.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根据举报线索,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垦利区某生活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有“李子柒”柳州螺蛳粉,经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涉及网红食品“李子柒”螺蛳粉,消费市场较广。案件的依法办理,既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辖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五、广饶县某服装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某服装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和处罚没款19751.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根据举报线索,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饶县某服装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标注“可隆”“斐乐”“迪桑特”等服装商品共计237件,上述服装商品分别经相关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均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可隆”“斐乐”“迪桑特”等商标品牌的服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假冒商标、傍名牌等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六、利津县某鞋帽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鞋帽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处罚没款2162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利津县某鞋帽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耐克”“阿迪达斯”等商标标识的鞋子,经相关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均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针对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重要商品,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本案的查处,对打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净化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矿泉水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对开发区某矿泉水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调解。

2023年6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执法人员对开发区某矿泉水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标注“东夷青泉”商标标识的侵权商品。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取得了当事人已销售的侵权商品及商品的相关图片、视频资料。经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为假冒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23年7月,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法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调解协议书》,并进行了司法确认。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执法,调取了商标侵权的关键证据,使得案件办理得以顺利进行。该案也是我市对认定市场主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进行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例。

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某粮油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某粮油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的处罚。

2023年7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某粮油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被举报的“安琪高活性干酵母”,经权利人委托代理人辨认,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商标产品往往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但这些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控制涉案产品,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有效杜绝假冒产品流向百姓餐桌。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831889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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