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梦媛
据悉,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8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唐海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贾伟召,市司法局副局长韩朝晖出席发布会,共同介绍《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围绕《条例(草案)》规定是否同上位法抵触、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是否科学合理规定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审议。《条例》共五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加强重点地区保护
科学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滨州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
严格限制规划修改程序。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
编制重点地区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景观风貌特点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名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交通节点,重要的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风貌区及其他需要进行景观风貌控制的街道,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以及相邻地区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价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编制实施城市设计,强化城市景观风貌的控制和引导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提出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景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河防护林、景观生态林、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景观水系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革命遗址遗迹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并将对应区域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加强建设管理保护,落实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
工程建设管控。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市政设施的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城镇容貌标准。
城市绿地保护。城市绿地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防护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城市道路和沿河的绿化应当保持原有绿化特色,城市重要街道行道树不得整体更换。确需改变、提升的,绿化改造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滨水建筑管控。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将水体管理保护范围外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的滨水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天际轮廓线、景观视线分析,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沿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构建功能复合、疏密有致和生态自然的滨水空间,不得破坏滨水景观风貌。
重点地区的建筑管控。城市地标、门户节点、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重点地区的建筑,应当根据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顶部形式等,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美的城市立面景观和天际轮廓线。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外立面风格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体现滨州文化特色,反映建筑功能类型特征,与街道、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城市雕塑管控。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彰显本市地域文化特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