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城乡新闻网 (官网 ) ,城乡经济,城乡文化,城乡特产,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数字乡村,三产融合,农业现代化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重大国策 振兴要闻 经贸参考 经济前沿 特别报道 复兴要略 民生民声 政策解读 规划与示范 安全与健康 数据新闻 内外双循环 城乡中国 现代农民 三农博览 乡村新时代 治理与法制 科技全景 乡愁拾遗 供采资讯 机构动态 智慧发展 期刊杂志 在线视频
网站首页    今天: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广西

江西玉山:这起案件疑点太多

时间:2017-03-20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8271 次
0

核心提示:江西省玉山县居民姜建英三兄妹为一幢房屋的产权问题发生纠纷,令姜建云揪心的是,一、二审法院判决超出了诉讼范围。此后,姜建云为这起案子多方奔走,虽然撤销了一、二审判决,但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为此,姜建云向记者反映,希望法院能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公平公正地审判此案。记者因此深入进行调查采访,发现:


兄妹为房屋产权起纷争


姜建云,江西省玉山县人,1969年出生。姜云标,1973年出生。姜小标,1979年出生。姜云标、姜小标系姜建云之弟。


玉山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姜建云、姜云标、姜小标等三人,于1999年共同在玉山县冰溪镇许家新小学北面国泰园351号,合建了砖混结构面积为299.5平方米四层房屋一幢 。


判决书上写道:2009725日,三姐弟就该房屋所有权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这幢房屋是由大姐姜建英自始自终经手,三姐弟于1999年出资合建,现经姐弟协商分割如下:1、一楼归属姜建云;二楼归属姜小标;三楼归属姜云标;四楼厕所东间归姜小标、厕所西间归姜云标,厕所归兄弟俩共同使用。2、补充条件(1)、楼梯为公共使用设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挤占,一楼梯外空间可供二、三楼主人停放自行车或摩托车。(2)、四楼露台为公共使用场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封闭。(3)、四楼两间房产权各属兄弟俩,但目前主要归父亲居住使用,在特殊的情况下,如姐弟来客,可作临时客房之用。


201099日,以姜建云为房屋产权证书的所有人办理了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33192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524日,姜云标、姜小标因四楼的两间各归他们所有共支付了姜建云人民币一万元,姜建云为此出具了收条。现姜云标、姜小标要求姜建云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姜建云不予配合,双方的纷争就从这里开始。


姜建云认为三个人签订按份共有的合同上“姜建云”三个字不是我本人所签,我也从没有看过这份合同。收条上的名字是我签的,是我姐夫叫我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签完了,我就走了。其内容是在事后补写上去的,一万元现金我没有收到。




有争议的房产


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范围


姜云标、姜小标为此向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建房第三层及第四层西间归姜云标所有、第二层及四楼东间归姜小标所有,由姜建云配合姜云标、姜小标办理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玉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云标三姐弟签订了国泰园351号房屋所有权分割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姜建云辩称该讼争房屋系其一个出资,房屋归其一个所有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2014619日,玉山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之规定,作出(2014)玉民一初字第497号一审判决,登记在姜建云名下的房屋第三层及第四层西间归姜云标所有、第二层及四楼东间归姜小标所有,第四层厕所归兄弟俩共同使用。第一层归姜建云所有,楼梯及第四层露台由三人共同所有,并由姜建云协助姜云标、姜小标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姜建云不服一审判决,向上饶市中院提起上诉,上饶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并驳回上诉。


姜建云申请再审,其理由是:1“第四层厕所归兄弟俩共同使用。第一层归姜建云所有,楼梯及第四层露台由三人共同所有”的内容在被申请人一审的诉请求中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过反诉请求,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案件审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2、适用法律错误,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合同法》。3、本案认定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


一、二审判决被撤销


2016422日,上饶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一、二审的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7123日,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112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第二层及四楼东间归姜小标所有、第三层及第四层西间归姜云标所有。2、姜建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姜云标、姜小标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无奈的姜建云


确权不应使用合同法


姜建云告诉记者,我从1993年开始就在广东、河南等地务工,姜云标也跟着我,只有大姐姜建英在

家。1998年,在大姐姜建英的劝说下,我出资委托姜建英建房,购买土地、建房的款项均是按照实际进展支付给姜建英的,共花了十多万。我相继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99日取得玉山县房管局的《房屋产权证》,这充分证明,我是唯一所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


姜建云告诉记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确权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一审宣判直接以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协议进行确权,违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对争议的房屋享有物权,一审判决只能在认可房屋所有权归我的前提下审理本案,根据原告的诉求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为此来到了玉山县人民法院,该院原院长杨敏已调离玉山回到上饶市中院任副县级审判员。该院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一、二审有错,已经纠正了。为了回避,此案已交给中院了。姜建云说合同上的字不是她签的,我们叫姜建云去鉴定笔迹,她不去。


姜建云却不这么认为,姜小标、姜云标都没有提出去鉴定笔迹,法院为何要代劳叫我去鉴定笔迹呢?这不合常理。


应起诉房管局


姜建云告诉记者,我是1998年购买土地,1999年开始建房,姜小标是1979年出生,他没有工作,也没有钱。姜云标跟我在一起打工,1999年学开车还是我小妹出了3000元,他哪有钱建房?我爸爸是1993年从玉山电杆厂退养的,当时他每个月只有100多元。19943月我妈妈去世,3000元的丧葬费是我出的。我爸爸和我弟生活都一般,他们哪里有钱建房。


姜建云认为姜云标、姜小标仅凭一份合同一张收条起诉,应该举证。姜云标、姜小标提交了一份2009725日三方签订的合同,证明他们对本案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然而仔细分析可以得出,房产权证办理的时间是201099日,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如果房屋共有的话,为什么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姜云标、姜小标等人不提出异议?姜建英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填写登记申请表上有“姜建英”签名,如果是三人共有,为什么不填写三个人的名字呢?如果真的认为房屋为三人共有,应该起诉玉山县房管局登记错误。


几次判决双方仍存分歧


姜建云认为办证行为是对原来双方签订的房屋分割合同的效力的否定,一、二审判决将签订合同和办理的房屋产权证的两个行为割裂开来,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相悖。姜小标、姜云标持合同、收条证明其拥有部分使用权,而我以持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批文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依照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一审判决却以合同来否认国家机关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批文的法律效力,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姜小标、姜云标认为,当初之所以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姜建云名下归被姜建云单独所有,是我们和姜建云达成了一致意见,只是我们没有评估这一登记结果日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已。所以我们并不认为行政机关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姜建云名下,归姜建云所有本身存在错误。而姜建云仅仅根据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就当然地认为此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其单独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姜建云已向上饶市中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责编:晓宇   陈思




    暂无相关评论!

推荐文章

复兴要略

更多+

振兴要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主管: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分析研究会

主办:城乡发展规划研究专业委员会

承办:北京华文共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顾问:金启涛 主编:朱志福 执行主编:谢谦诚 副主编:谢立平

电话:010-67056229

Copyright©2016-2023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城乡新闻网

京ICP备160374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