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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藏高速公路乌拉山段“路政交警”如此执法罚款为了谁!

时间:2017-03-13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97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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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网接到内蒙古乌海市市民张先生的来电来函;反映,京藏G6高速乌拉山段路政 交警”两部门在执法、罚款提出一系列质疑:


质疑:G6高速公路乌拉山段交警出具荒唐的责任认定(一)


2017223日,张先生驾驶起亚牌蒙B98--(临时牌)小型轿车,沿G6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时已经是下午6:45分,正是温度下降;由于222日内蒙地区普降大雪,223日下午京藏高速包头至乌海路段放行;但是G6高速公路乌拉山段在清理路面积雪时,把积雪全堆积在该路段防护栏内,包括路面还留下薄厚不匀残留积雪;防护栏内的积雪在第二天由于天气变暖温度回升,部分积雪融化、融化的雪与水流到了路面;到了下午的4点后天气变冷温度下降,导致有雪和水的路面全都结冰,张先生所驾驶的车行至781公里加870米处时,由于该路面的冰雪交错致使轿车前轮打滑方向盘失控,导致撞击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当时有G6高速乌拉山的路政、交警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指派施救车施救,并且扣押了张先生驾驶证和车牌,并告诉张先生224号,到路政公室接受处罚处理!


但是,224号张先生到了G6高速公路乌拉山办公室,接受事故处理时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先交付损坏高速路防护栏的罚款,然后再做交通事故责任定,张先生就向高速交警的工作人提出质问?按照程序:交警应该先做事故责任认定,然后路政才能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路产损坏赔(补)处理?交警对我的质问无法解释的情况下,勉强出具了荒唐而不负责任的责任认定书!由于我驾驶的车辆左轮碾压积雪车轮打滑失控导致撞击高速路的防护栏”,但是该交警确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二十二条第一款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包括,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解释,本人在行驶中及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并无违反驾驶规定


“事故原因是碾压路面积雪,致使前轮打滑车辆失控、撞击高速公路隔离带”所以,事故责任认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无法与事实对接、融合!




不尊重事实依据的责任认定书


“奇葩的调解认定”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栏第2条张某承担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让人费解的是?没有具体高速公路损失的数据。


质疑:根据国家规定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赔付调解规定(二)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G6高速公路乌拉山段的交警却把国家规定置之度外!


质疑:G6高速乌拉山段交警与港湾汽修厂是什么关系(三)


当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保障道路的正常通行,把事故车辆托离现场是交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指派拖车施救;国家有明文规定,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当事人有权选择救援机构、 故障车辆因拖移至最近收费口期间属免费道路清障救援的规定。


而乌拉山高速交警又是怎么执行国家规定的呢?他们勘查完我所发生事故的现场,直接通知了乌拉特前旗一辆拖车把我的事故车拖至一个“港湾汽修厂的院子里”也没告诉我具体的费用等,225号我前往“港湾汽修厂”提车时,港汽修厂要我支付拖车费以及停车费八百肆拾元,而且“港湾汽修厂”也不出具任何有效票据,因此我找到G6高速乌拉山段交警问及拖车、停车费时,他们一口否认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质疑:路产赔偿暗陷阱(四)


2017223日,张先生驶起亚牌蒙B98--(临时牌)号小型轿车,沿G6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车行至该路段781公里加870米处时因车前轮辆碾路面压积雪打滑失控撞到了,路中间的防护栏G6高速乌拉山段,路政副队长勘查的事故现场,但是该队长当时没有向我出示执法证也没表明其职务,当时我的车撞到的只是两节防护栏,路政的工作人员告诉我,等224号早上一起再来复查拍照,但是224号上我到G6高速路政乌拉山段办公室,要求前去现场确认时,工作人员告诉我“我们的工作人员已经复查并且拍了照,一共撞坏四节”合款为四千余元!由此张先生对G6高速乌拉山段,所复查的结果产生了质疑;经多次的交涉G6高速路政乌拉山段始终没有答应张先生亲自复现场查要求,3月初张先生再次找到G6高速路政乌拉山段要求确认撞坏防护栏的数量时他们又告诉张先生“撞坏的护栏已经全部拆除更换了新的;我们可以带你去看看更换以后的现场是多少节,张先生说“我要看的是2月23号下午6点多,我到底撞坏几节。。。。。。!




G6高速乌拉山段提供的图片


G6高速路政乌拉山段为什么拒绝我到现场复勘撞坏的防护栏意味着什么??


质疑:京藏G6高速乌拉山段执法二队如此执法意味着什么?(五)


按照程序如果当事人损坏了高速公路路产,经路政执法部门多方取证向损害方下发公路路产赔(补)偿通知书,损坏方认定无误才能交纳应赔偿的款额,但是京藏G6高速乌拉山段执法二队又是如何执行该程序的呢?乌海市张先生在2017223号下午6:45分因路面积雪所致在该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撞坏了该路段的安全防护栏,京藏G6高速乌拉山段执法二队当天变相强制张先生缴纳路产损(补)偿款四千余元!当张先生把四千余元的补偿款,交给京藏G6高速乌拉山段执法二队队长乌拉的手里后,才看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赔(补)偿通知书,京藏G6高速乌拉山段执法二队如此执法意味着什么?张先生的情权、复议权又在哪里能体现?



责编: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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