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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时间:2017-01-09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75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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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积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采取多项财政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等。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通知提出,各地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中职教育的权利。省、市级财政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进一步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省、市级财政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同时,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各项权益。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按照通知要求,人口流入地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相关财政资金如何筹措?

 

通知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结合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情况,省级财政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引导和调动市县政府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

 

省级财政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大的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同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转移支付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地区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多渠道筹集资金,综合运用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多种渠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合理分担公共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责编:三丰  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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