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盗伐林木 从无罪到获刑
赣州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改判
据中国江西网讯 赣州一起盗伐林木案一波三折,该案从一审判决李某龙有期徒刑到上诉发回重审判决其无罪,再到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
180余平方米林木被盗伐
2014年4月上旬,全南县检察院通过线索获知:有人在全南县陂头镇官山水库周边盗伐林木。随后,检察官深入现场调查发现:某公司所有的官山水库山场,被砍林木达82.2593立方米,“吃水坑”山场,被砍林木达101.148立方米,共计183.4073立方米。
全南县检察院在监督公安立案侦查后,将目标锁定为山场股东钟某胜、李某龙。他们归案后交代:从2013年10月份开始组织民工到官山钨矿内砍伐林木,数个月内就已砍伐了三百多个立方。李某龙雇佣陈某丰管理砍伐树木的民工,十来个民工都来自湖南省,案发后迅即离开了全南县,不知去向。
三次判决
第一次罪名成立 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刑七年
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尽管庭审时,钟某胜和李某龙一改之前认罪的态度,矢口否认盗伐林木的事实,但检察官出示有力证据予以回击。法庭判决钟某胜、李某龙盗伐林木罪成立,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但李某龙、钟某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4月24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次 事实不清 法院宣判李某龙无罪
2015年11月23日,全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李某龙提出新的四名证人出庭作证,李某龙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钟某胜仍然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而李某龙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宣判无罪。
2015年11月30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第三次 证人被指作伪证 最终被判三年
为查清事实真相,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两次前往湖南永州市,找到永州东安县民工张某武,获得案件关键事实细节,他曾在李某龙雇佣下,砍伐林木。今年大年初七,检察官听闻另一重要证人蒋某贵兄弟在连平县,经寻找,又获取到关键证据。
根据证据,检察官再一次细致审查,发现认定无罪判决引用的四名新证人均受人指使作伪证。检察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关押期间,李某龙曾利用放风的机会许以钟某胜金钱承诺,两人串供帮助李某龙洗脱罪名。今年7月25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最终改判李某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编:琳曦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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