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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4-28 作者:城市乡愁 来源:发改委网站 点击: 42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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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社会〔2022〕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推广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经验,加快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制定了《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2019 年以来,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试点地区医疗水平 提升,就医流向改善,人才队伍扩容,改革稳步推进,取得积极 进展和阶段性成效,基本达到预期目标,积累了重要经验。当 前,不少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省份医疗资源薄弱、患者就医流出多 的现象仍较突出,群众就近享有公平、优质、方便医疗服务的美 好期盼与优质医疗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尚未得到根 本缓解。为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 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实现大病不出 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总结推广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 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从医疗资源富集地区遴选输出医院,向患 者流出多、医疗资源薄弱地区输出优质医疗资源,更好满足群众 医疗服务需求。 — 2 —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围绕重点疾病和薄弱地区,加强 统筹规划,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加快形成区域 医疗服务“高地”,最大限度减少异地就医。 二是优先整合现有资源。鼓励各地选择具备一定基础的现有 医疗机构与引入的高水平医院开展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 和人才队伍,定向放大国家顶级优质医疗资源。 三是确保落实公益责任。坚持卫生健康事业公益性,落实政 府办医责任,全面履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基本医疗服务公益责 任。 四是充分调动积极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在价格、用药、人 才等方面推行更为灵活的政策,为建立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 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路子、摸经验。 五是坚决有效防范风险。科学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避免盲目 无序扩张,努力做到“三不”,即医院不出资、政府不新增债务 风险、病人不增加负担。 (三)工作目标 到 2022 年底,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布局,力争国家区 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到“十四五”末,国家区域 医疗中心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建成一批 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科研 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 — 3 — 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高水平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疗健 康”协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 盟。优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全国先进 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取得明 显成效,全国范围内重点病种跨省、跨区域就医大幅减少。 二、扩大建设范围 积极推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从试点逐步转向面上推进。 在第一批试点省份、输出医院基础上,继续按重点病种选医院、 按需求选地区,坚持院地合作、省部共建,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 疗中心建设覆盖省份,扩大重点病种覆盖范围,加强国家区域医 疗中心建设,加强优质医疗资源输出储备。 (一)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省份。2021 年,在第 一批 8 个试点省份基础上,综合考虑工作积极性、医疗资源现 状、转外就医比例等因素,加强西南、西北、华北、中部地区布 局,扩大参与省份,新增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 海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12 个省份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范围,基本覆盖病患输出 大省和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省份。2022 年,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 完成全国规划布局,力争覆盖所有省份。 (二)扩大重点病种覆盖范围。围绕死亡率高、疾病负担 重、转外就医集中、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病种,重点建设肿瘤、 神经、心血管、儿科、呼吸、创伤、妇产、骨科、传染病、口 — 4 — 腔、眼科、精神卫生等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根据群众 重大疾病诊治的实际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具有多个专业 类别、有较强综合性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三)加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能力建设。坚持“地方政府主 建、输出医院主营、依托医院配合”,地方政府和输出医院通过 双向选择、自愿合作,以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为首要原 则,举办独立医疗机构,依托当地现有医疗资源,引入输出医院 优质医疗资源,授权输出医院统筹调度依托医院人、财、物等相 关资源,尽快达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输出医院承担国 家区域医疗中心运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输出人才、技术、 品牌、管理,提高区域医疗水平,重点提升医疗人才队伍水平。 省级政府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发展建设负总责,落实土地、规划 等建设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建设资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 的债务风险,大力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后续发展事项。建设资金以地方筹集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国 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给予补助。 (四)加强优质医疗资源输出储备。参加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建设的输出医院,原则上应具有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较高国内 知名度;具有丰富的人才储备,不会因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而 摊薄技术力量;具备突出的临床教学能力和雄厚的科研能力,能 够面向区域培养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 优先发挥已规划设置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作用, — 5 — 充分发挥部委、省(市)所属重点医院作用,鼓励其他高水平医 院参与承担输出医院任务。 三、加强改革配套 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中,先行先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 理制度,确保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实现优质医疗 资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力争在改革的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健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体制。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 会决策机制。制定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章程,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制 度。积极探索输出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地方政府共同参与 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理事会制度,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推进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全面参与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建立专项考 核评价制度,加快构建注重内涵的医院投入模式、追求质量的医 院发展模式、精细化管理的医院运行模式。 (二)建立符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国 家区域医疗中心人员编制实行总量内动态调整,合理核定岗位数 量,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 自主公开招聘,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按照规定组建高级职 称评审委员会,自行组织高级职称评审。全面落实“两个允许” 要求,核定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薪酬水平。赋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充分的薪酬分配自主权,按照教育年限、工作时间、知识技能水 — 6 — 平、工作复杂程度等要素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建立以岗位价 值为主的薪酬结构,加强长期激励措施,逐步推广岗位薪酬制、 目标年薪制、协议薪酬制。派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人员收入可不 纳入输出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绩效工资总量 中单列。允许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 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 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允许符合条件的国 家区域医疗中心医务人员在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多点执 业、开办诊所等获得合理薪酬。 (三)建立健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补偿机制。强化基本医疗 卫生事业公益属性,全面建立符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 有利于调动降本增效积极性、促进区域间医疗资源均等化的补偿 机制。地方政府加大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投入,支持重点学科 发展和人才培养,建立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缴费的经费保 障机制。稳定医疗服务调价预期,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 有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化管理,按各省 规定的管理权限实施。对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引进的输出医 院医疗服务,所在地要尽快做好价格项目和收费项目的本地化对 接,相关程序应简尽简。无法按现有价格项目对接、需新增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的,要开辟绿色通道,减少不必要的审核论证环 节。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统一指导。 对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发展的优势学科、优势项目,在选择 — 7 — 调价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给予倾斜。实行适应优质医疗资 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的医保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按疾病诊断相关 分组付费(DRG)等改革。建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与医保经办机 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 和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标准。 (四)完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应用创新医疗技术机制。鼓励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建立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新技术应用政策,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用于 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 械,按政策规定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拓展性使用。支持国家区域 医疗中心发挥重点科室优势,对区域内确需使用、国内尚未注册 的少量临床急需药品,依法提出临时进口申请,药品监管部门对 符合要求的申请按程序依法审批。输出医院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按政策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开 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落实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政 策,建立远程医疗和教育平台,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提 供远程诊疗、医学教育、临床路径指导、远程手术示教等服务。 (五)建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我持续发展机制。国家区域 医疗中心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可以自主决定 用于医院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科研人员获得 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 — 8 — 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加强相关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 建设,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依托“双一流”建设高校, 促进医教研产融合发展。鼓励输出医院所在高校到国家区域医疗 中心所在地开展医学研究生联合培养。支持输出医院所在高校吸 纳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非高校附属医院)作为附属医院,支持国 家区域医疗中心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功能。国家区域医 疗中心可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一定的特需医疗。鼓励商业健康保 险机构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 先进检查检验服务等的商业保险产品,加强医疗机构、基本医保 经办机构和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 (六)建立输出医院优质医疗资源生成机制。鼓励输出医院 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培养和输出高层次医学人才、学科带头人, 根据医疗资源输出量,适当增加相关输出医院的人才落户指标。 资源承接地政府对输出医院派出的医务人员在落户、住房、配偶 随迁、子女入学、奖励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输出医院派出 人员薪酬待遇,鼓励输出医院派出人员薪酬水平合理高于本单位 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成效突出的 输出医院,优先申报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项目。 四、健全实施保障 (一)完善专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教育部、财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和北 — 9 — 京市、上海市等资源输出地政府,以及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参加, 加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统筹协调,研究提出涉及中央事 权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政策,协调输出医院办医主体提供支持, 指导试点地区拿出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统筹研究重点难点问 题。建立完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政策清单制度,开展政策执行情 况和政策需求定期评估,建立政策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省级政 府要成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在省级权限内落 实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盘活优质资源。支持优质医疗资源品牌输出,最大限 度发挥医疗资源富集城市相关品牌医院的带动作用,定向放大优 质医疗资源,在相对较短时间内盘活地方存量医疗资源。理顺国 家区域医疗中心资产权属关系,推动有条件的输出医院与国家区 域医疗中心实行“人、财、物”一体化或部分一体化管理,构建 跨省多院区的同质化均衡化发展格局,打造形成全国性高水平医 疗集团,使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体系在全国长期稳定扎根。 (三)加大建设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纳入“十四五”优质高效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国 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库,对项目业务用房建设、医学装备购置、 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设等,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 持。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加大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基 本建设、装备配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的长期投入。 — 10 — (四)加强跟踪问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共建协议由省 级政府与输出医院签署。国家制定和优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 共建协议范本,完善地方政府与输出医院双向选择、自愿合作制 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对合作共建协议执行 情况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成效进行全程监督。加强国家区域 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考核评价,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减少重点疾 病外转、疑难病症诊治、医疗技术提升、医疗服务辐射等工作绩 效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对考核评价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国家将 对有关地方和输出医院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仍达不 到要求的项目,要实行退出机制。 (五)强化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工作协调,统筹好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和规划设置工作,促进 全国范围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优化布局和协调发展,加快实现优 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附件: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出医院名单 — 11 — 

附件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出医院名单 一、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1.北京医院 2.北京协和医院 3.中日友好医院 4.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6.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7.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8.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9.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10.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11.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12.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13.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1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15.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16.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17.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 12 — 18.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19.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20.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2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22.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2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2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5.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26.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27.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28.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29.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30.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31.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32.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 33.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4.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3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3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37.北京积水潭医院 3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3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13 — 40.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4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4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4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44.天津市肿瘤医院 45.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46.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47.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48.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49.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50.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51.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52.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5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54.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55.江苏省人民医院 56.南京鼓楼医院 57.浙江省人民医院 58.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59.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60.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6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 14 — 62.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63.山东省立医院 64.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65.广东省人民医院 66.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67.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68.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69.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二、中医医院 1.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2.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4.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5.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6.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8.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9.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10.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11.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12.江苏省中医院 13.浙江省中医院 — 15 — 14.广东省中医院 15.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6.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7.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18.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院) 19.陕西省中医医院 20.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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