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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2022-03-05 作者:城市乡愁 来源:北京日报 点击: 98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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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京中医政字〔2022〕1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规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作为《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须于《条例》实施一周年以内出台实施。同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八条也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此外,我市虽然一直以来均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但中医诊所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不良执业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制定单独的积分制度予以特殊规范。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主体为中医诊所,即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

适用对象为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医药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三、《规定》的积分规则是什么?

(一)积分的周期和基本规则,以一个自然年度作为一个积分周期,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名称、地址等变更不影响积分有效性。

(二)积分分为五档,即10分、6分、4分、2分、1分,依据主要是《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分档规定。

(三)充分吸纳中医诊断、中药处方、中药饮片调剂和煎煮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将实践中常见的违反中医诊疗活动规范的行为按严重程度分档列出,体现对中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特殊规范。

(四)与《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有效的衔接,《规定》中每一档积分情形的最后一条都与《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相对应的积分档进行了衔接,凡是在《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里列出的积分情形都对中医诊所适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五)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不能替代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并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代替行政处罚。

四、《规定》积分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一)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具体实施的流程以及文书规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不涉及行政处罚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问题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结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送达该中医诊所。

《通知书》应当载明中医诊所基本情况、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的依据,处置意见等。

(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到一定程度的惩罚规则。一个自然年累计积分超过6分的,黄牌警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超过12分的,红牌警示,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并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黄牌和红牌均张贴在诊所显著位置。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汇总上一自然年度全市获黄牌、红牌警示的中医诊所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后续管理。被黄牌警示的中医诊所,在下一个自然年度积分未超过6分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其的黄牌警示。被红牌警示的中医诊所,在下一个自然年度积分未超过6分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其的红牌警示,超过6分但未超过12分的,应撤销对其的红牌警示,给予黄牌警示。

(四)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中医诊所不良行为日常监督记录档案,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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