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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成官风欺民

时间:2016-08-30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87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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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黄克锦  (男 ( ) 年龄 六十岁  职业(农民)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复兴乡刘集村小黄组43号。

身份证号:34013194504240013

手机号:158   5691  0248


举报事实如下:

   2015824号,黄克锦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肥东县人民政府授权合肥化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在征地拆迁房屋时,将黄克锦的拆迁安置房,错误的补给了黄克生一案;该案件是由肥东县人民政府、合肥化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行政行为错误无所至、所以本人才进行的行政诉讼。


  在同年的12月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黄克锦对神圣的法律充满希望与寄托!本来是一件行政诉讼案,但是没想到主审法官黄成竟然冒天下之大不为,把行政案件错判决为民事案件!将神圣的法律天平倾斜与被告方!真的验证了民间的传说“民吿官难于上青天”!庭审期间,被告的代理人可以在法庭上,自由颠倒黑白的发言,每当原告黄克锦要求被告举证指证的时候,主审法官黄成就阻止压制黄克锦的要求;再者就是以扰乱法庭秩序逐出法庭,就这样剥夺原告的发言与举证权利!庭审以后黄成法官自知内心有鬼,担心黄克锦不服此次庭审进行上访,便使用了“缓兵之计”让黄克锦在写一份庭外陈述补充意见书,并告诉黄克锦“陈述补充意见书具有同等的法庭辩护法律效益”。在2016年的16号原告黄克锦将写好的补充意见书提交给黄成法官,但是这份陈述补充意见书犹如石沉大海!!!


   2016年一月二十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歪曲事实的行政裁定书,而主审法官黄成、为了给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合肥化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减轻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就和原告玩起了法律的潜规则,避重就轻的采纳了与本案的无关的司法解释和条款糊弄原告黄克锦,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一至六款)的有关行政行为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至第是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概不采纳;将行政诉讼案转换成了民事案件审理判决!


以下是黄成法官所违法采纳被告所提供的证据:

  一、 被告提供的拆迁许可证是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七日办理的,但是;一个许可证上加盖了五批次延期使用“肥东县房屋管理局”的大红章,而我门村征地拆迁从二零零六年十月四号才开始实施,但是二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号该宗土地审批才得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


质疑的补偿协议书,按照补偿要求,应该把拆迁补偿款或者安置房,补偿给,具有合法产权拥有者;而被告却将拥有产权证的补偿款、安置房,补偿给没有产权证的郭道芳、黄克生二人,而黄克生的户籍在很早就迁出在本村委会;当原告要求被告出具郭道芳、黄克生的相关有效证以及拆迁补偿协议书时,被告居然在原告的43号,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基础上,编造了一个43.5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是黄成法官在庭审期间,居然采纳了被告提供的虚假拆迁补偿协议书。。。。。。!


  原告黄克锦原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人,经过黄成法官的审理后,黄克锦的土地使用证成了废纸!!!


以上所述均属事实如有虚假举报人黄克锦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1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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