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的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有时间还会到社区来参加公益服务。”近日,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通盛社区,身着红色志愿者马甲的陈某正忙着铲除乱张贴的小广告。
今年6月,陈某的身份还是一名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趁电瓶车未锁之际,临时起意将他人价值2200余元电瓶车窃走。案发后陈某向被害人退还了电瓶车并道歉。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拟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出台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工作实施意见》,做出正式不起诉前,在检察官的引导下,陈某自愿到检察机关与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建立的公益服务考察站进行了30小时的公益服务。经综合评定陈某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实际表现,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正式对陈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更不是“不诉了之”。
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做实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建立拟被不起诉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制度,“定制”公益岗位,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错误所在。为落实公益服务的承接单位,南通开发区检察院积极与区文明办、江海志愿者开发区总站、莫文隋志愿者工作总站等社会公益组织进行沟通联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多个公益服务考察站,明确对拟不起诉人进行公益服务考察的方式、内容,将把拟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综合评价作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