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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企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时间:2019-06-24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169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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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是广东高院近三年来,发布的第五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保护民营企业业务资源、保护民营企业在先权利、引导公司治理规范化、妥善化解政企债务纠纷、盘活民营企业有效资源、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等十个方面。其中保护民营企业业务资源、保护民营企业在先权利、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属于首次发布。

 

记者从广东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件看到,这次发布的案例依然以“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为重点,并特别注重对民营企业权利的保护落实落细落小。在“黄某泉骗贷无罪案”中,法院根据黄某泉行为对象、行为手段、行为性质,依法认定其利用提单作质押向农信社贷款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在“源和公司与泰力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中,法院要求适用强制措施时做到依法审慎适用,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

 

近两年来,广东法院把产权保护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严重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了湛江梁槐等一批非法控制当地交易市场的市霸、行霸。

 

案例1

 

男子被控骗贷款 提单是真是假?

 

黄某泉系农业服务站负责人和聚群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与粤侨公司多年存在蔗糖加工承揽、甘蔗买卖、蔗糖仓储保管、资金拆借等经济往来,并多次以粤侨公司出具的提单作质押从金湾农信社借款。

 

2009年3月,黄某泉以聚群合作社名义向金湾农信社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并以农业服务站名义为此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为其所持有、粤侨公司所开具的2100吨白砂糖提单。后黄某泉将该笔贷款均用于约定用途。

 

同月,粤侨公司向金湾农信社称黄某泉用于质押的提单是虚开的,不能提货。经金湾农信社同意,黄某泉代表农业服务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粤侨公司履行交付提单所示白砂糖的义务。同年7月,粤侨公司以黄某泉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3月,检察机关指控黄某泉犯骗取贷款罪。

 

裁判结果

 

案件是合同纠纷 不属刑法范畴

 

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黄某泉用涉案提单作质押向金湾农信社贷款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从行为对象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张被骗的主体是粤侨公司,而粤侨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其次,从行为手段看,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粤侨公司出具的提单是虚开的,不足以认定黄某泉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第三,从行为性质看,本案属黄某泉与粤侨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2018年5月,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黄某泉被改判无罪。

 

典型意义

 

疑罪从无 体现谦抑审慎理念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本案是一起有关支农服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犯罪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充分贯彻了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和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该案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企业家依法经营企业和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案例2

 

大区总经理干私活 抢走公司订单

 

2008年7月,杨某成入职高凌公司,2012年5月起任华东大区副总经理,后担任华东大区总经理,2013年8月起兼任高凌公司南京办事处负责人。2015年6月,高凌公司与杨某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成的工作岗位为中层管理人员。《大区总经理岗位说明书》显示,大区总经理作为大区的最高负责人,对公司负有严格的忠实、勤勉义务。

 

2012年起,高凌公司与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合作“噪声自动监测项目”,其中多份合同由杨某成作为高凌公司的代表人进行签署,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2016年6月,尚迅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主要人员信息为杨某成、杨某。

 

同年10月、12月,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发布2017年噪声自动监测运维服务外包招标公告,尚迅公司均中标,其中一份合同由杨某成作为尚迅公司的代表人签署。2017年2月,高凌公司向杨某成发出处分通知书。同年3月,杨某成离职。高凌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成向高凌公司赔偿134.8万元,尚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违反诚信原则 判赔72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诚勤勉地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进行经济赔偿。杨某成利用其关联关系及职务便利,使尚迅公司取得134.8万元的合同对价业务,其故意行为给高凌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9月,判决杨某成向高凌公司赔偿损失72万元,尚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业务资源据己有 违反道德与合同

 

民营企业的业务资源对其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在市场上的生存与发展。

 

本案中,杨某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间擅自经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并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掌握的用人单位业务资源为己所用,不仅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更有违职业道德。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作出评价,支持民营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提出的赔偿请求,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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