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8〕72号)
2018年09月29日 发布
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和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两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肉苁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
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竺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菟丝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薄层鉴别、水分和含量测定。
经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薄层鉴别和含量测定。
经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酒泉市培丰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和安徽新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野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
2018年9月26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责编:张慧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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