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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放活土地经营权 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时间:2018-04-11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97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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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4月11日电(刘祺)“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山东省政府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农业厅厅长王金宝解读《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时强调。

 

上世纪80年代,山东省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经营权,形成了“三权”分置的局面。王金宝表示,本次“三权”分置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对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实施意见》提出,从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项权能、建立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三个方面落实集体所有权,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明确依法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各项权能、巩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严格农户承包权保护,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提出平等维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各项权能,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放活方式、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保障经营主体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实施意见》还提出,以正确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积极探索“三权”权利边界和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促进山东省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稳定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在处理“三权”关系时,王金宝强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实施“三权”分置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这是政策底线;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这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

 

据悉,截至目前,山东省土地流转率接近34%,各类新型农业主体(包括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40多万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大事,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创新。

 


 

责编:长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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