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其中,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山东省新出台的政策,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农用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除应当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山东省住建厅介绍,这一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强化管理、高效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法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这一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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