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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打破“诉讼主客场”

时间:2021-10-04 作者:城市乡愁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1年第17期 点击: 69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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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为了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我国即将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这次试点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等12省市人民法院将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两年),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在对《决定(草案)》进行说明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调研论证,在充分征求并吸收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单位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

“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制、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创新之举。同时,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审判治理水平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在对《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给予高度评价。

健全案件提级审理机制的有益探索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四级两审制”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实际,但从制度发展和实践需求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缺乏自下而上的有效分流机制,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也影响到审判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周强在对《决定(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

“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周强说,一些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者关乎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受诉讼标的等各种因素制约,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不利于其发挥排除外部干预、统一法律适用的优势。

同时,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的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未能充分发挥“阻断”“过滤”无理缠诉、任意滥诉的效能,既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又因过分挤占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程序依法纠错功能的发挥。

针对上述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探索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审级监督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改革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因部分试点举措涉及调整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才能开展相应试点工作。

试点的主要内容:打破“诉讼主客场”

据悉,试点法院将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逐步实现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地方因素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程度,合理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在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方面,试点法院将建立“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属于“特殊类型案件”,由自己审理更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或者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并明确提级审理的程序和标准。

试点法院还将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进一步凸显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优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事由与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周强说。

此外,还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跨审判部门的5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理机制。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机制,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

根据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因部分试点举措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才能开展相应试点工作。

试点拟选择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12个省(市)的人民法院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将牵头研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周强说。

恢宏庄严的最高法办公大楼。摄影/中新社记者 孙自法

与会人员:创新之举,非常必要

在对《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改革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创新之举,非常必要。

陈国民委员提出,改革试点工作能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职能,聚焦司法政策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发挥。“把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重大案件交由较高层级的法院审理,有利于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

对于改革试点工作,罗保铭委员认为:有利于将审判力量下沉,让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实现较高层级法院主要审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关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有利于优化民事、行政申请再审程序和标准,遏制滥诉缠诉,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刘修文委员说,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和司法效能,从而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李锐委员认为,改革试点工作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编 辑: 丁显阳
责 编: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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