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所有制形式,域外并无“集体所有”的专门论述可供借鉴,我国现行法也没有界定其性质的规范依据可供遵循,其模糊含混的性质定位使其易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等建立在私人产权之上的所有制形式相混淆,也易产生由于盲目借鉴域外制度而出现的水土不服现象,这会从根本上动摇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基础性地位。“集体所有”是否与日耳曼法系中的“总有”一脉相承;《民法典》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身份,其管理的财产是否可以简单理解为法人所有等等,这些问题成为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的理论障碍,需要予以厘清并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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